1998年民間能源會議聲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在日本京都簽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規範未來國際間對二氧化碳的減量標準;台灣雖非締約國也應主動遵守國際社會規範,共同擔負減量責任。

為了配合國際環保規範,也為了台灣本身的永續發展,我們認為:台灣早日重新思考能源與產業政策,擬妥因應措施,才是正確的態度。也因為如此,民間團體特別在「全國能源會議」前夕,召開「民間能源會議」,提出對產業與能源政策的民間觀點如下:

基本主張:

確立「不以核能發電解決CO2減量問題」的基本原則。

確立「鼓勵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的產業發展方向。

確立「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鼓勵再生能源與其它新能源技術」的能源政策。

確立「善盡地球村一份子責任、立即行動、盡最大努力」的態度,配合國際公約,訂定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策略與時程。

具體建議:

提升各部門(工業、交通運輸、住宅商業及電力事業等)之能源效率,推動汽電共生與節約能源措施。

鼓勵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與發展,並加強節約能源教育與宣導。

取消所有對高耗能產業的獎勵或補貼。

政府應立即限制高污染、高耗能、高CO2排放產業的擴張。

政府應深入研究碳稅/能源稅制及可交易CO2排放權證制度與所得稅減稅等相關問題,並儘快建立具有經濟誘因的制度。

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法,作為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的法源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應將CO2排放量納入新投資案的評估項目之一,對於高CO2排放的新投資案予以嚴格的限制。

對進口天然氣免稅,並將興建天然氣接收站視為基本設施來興建,增加天然氣使用比例,反對傳統燃煤發電廠之擴增。

打破官營能源事業的壟斷,加強推動能源事業自由化。

制定促進新能源利用法令,推動太陽能、風能、生質能與大氣熱能等再生能源及其它新能源技術,並給予租稅減免或補貼。

積極推動綠色GNP制度。

立法保障民間參與能源、產業與環境政策擬定,鼓勵民間節約能源的行動。

參考日本「新陽光計畫」,推動全國性「淨能計畫」,以全民運動帶動溫室氣體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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