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置的預算分配 圖利焚化廠商之嫌
環保署口口聲聲說其垃圾管理政策為:資源回收、源頭減量與「焚化」為主。然而在口號喊了多年以來,我們看到環保署仍以焚化為主要政策思考,在短短的十二年
內蓋了將近20座焚化爐,耗掉國家超過1千億的資金;而對廚餘堆肥化等減量方式卻遲遲未有一套完整之政策規劃,如都市地區及農村地區的標準處理模式等,僅
以每年2,
3億之預算供各地方政府搶食,在資金不足、又無完善之執行計劃下,各地方政府僅僅做做表面功夫,消耗了納稅人寶貴的資源,成果低落不堪。於環境白皮書或國
家環境保護計劃中,佔垃圾成分25%以上的廚餘之處理方法與規劃付之闕如,僅於國家環境保護計劃以短短兩、三句話帶過:「訂定再生用品基準以利資源垃圾再
生循環再利用,藉由地方垃圾處理單位與資源再生業者相互配合來推行,儘可能回收利用垃圾中之有價物質及將有機成分垃圾製成有機肥,以減少最終處置量」,不
若焚化處理的大篇幅描述,又有詳實的推動方案與興建計劃來確實執行。至於資源回收方面,環保署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因營運不善而虧損的情況下,將取消PET
瓶的回收補助金,而不去思考虧損的原因來加以改善。如此做法不但嚴重打擊依賴資源回收維生的民眾之生存,更將降低資源回收率;而此做法的背後思維,是不是
因為環保署有過多的焚化爐做為後盾,資源回收率之高低已無所謂?
於民國85年核定之15座民有民營之焚化爐,更是有圖利廠商之嫌。既然已經民有民營,為何國家還要承擔其所有建設成本(連本帶利分20年攤還)?而公有民
營之焚化爐之操作合約原為5年,之後卻被延長為15年,幾乎等於保障廠商在焚化爐有限的20年壽命中的營運利益。如此豐厚利益讓各家有操作鍋爐經驗的廠商
莫不磨刀霍霍,卻犧牲了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化對普羅大眾的利益、更讓一般民眾生活在焚化爐污染的陰影下。環保署說要鼓勵廠商蓋焚化爐,而提供此經濟誘因,
但為何不鼓勵民間業者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化的努力呢?如此厚此薄彼,又犧牲大眾生存之權益的政策思維,若不改善恐將引起民怨沸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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