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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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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
我們目前的垃圾政策,是在往自我毀滅的道路上走;而零垃圾的政策,則可帶我們往永續發展的路途邁進。雖然「零垃圾」的目標不是一
蹴可及的,但是至少我們可以先停止興建焚化爐,並轉身往「零垃圾」的方向邁進,進行一個深沉的改革,包括人民的生活消費習慣的改變、產業的調整、與價值觀
的提昇等。這是一個有利於社會、經濟、與環境的改革,並使我們在受夠了政治、社會與環境所充斥的骯髒齷齪的穢氣後,能夠有一個清新的希望。這樣的希望才能
將我們對大地的愛、對台灣的愛化成有力的行動。而「清新的希望」與「愛的行動」正是目前跛腳的台灣,最欠缺的兩個元素。在此,我們希望我們國家的領導人、最高行政單位、與民意機關,能儘速回應我們以下的訴求,並進行有效率的行動。讓我們可以生活在一個有「清新希望」的未 來,讓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土地與普羅大眾的「愛的行動」;而不是為了少數財團的利益,而舉棋不定。而那些以不當手段處理廢棄物、以獲取暴利的人們,以及只 顧眼前利益的財團們,請放下您們心中的貪念,好好地善待您們的大地母親,並支持一個對大家都好的「零垃圾」政策。 我們仔細檢討了目前立即可行的行動,化為我們如下的訴求: 一、暫緩焚化爐興建計劃的進行。 目前焚化爐是否應該繼續興建,已引起極大的爭議。值此財政困頓之際,更應對所有的花費進行審慎的評估,節省不必要的支出。尚未興建完成的13座焚化爐若可 停建,其節省下來的經費(在扣除違約賠款後尚有幾百億)相當驚人。因此國家領導人與最高行政單位不應任由環保署與各縣市繼續推動焚化爐興建的相關計劃,應 該即刻下令暫緩推動,立即檢討其存在的必要性,避免違約賠償金隨著工程的進行而增加,無謂浪費廠商的精力與民眾的血汗錢。若檢討後需停建則當機立斷與以停 建。同時會商已得標的廠商,請其共體時艱,切磋出一個有利大眾的合約中斷方案。 二、要求焚化爐興建預算可以轉移到其他減量回收方案與其成效獎勵補助。 焚化政策已是一個過時的政策,我們應慶幸還有大筆的預算尚未執行完畢。若有縣市要推動其他對環境友善的減量回收方案,則原要分配給該縣市蓋焚化爐的預算應 可轉移至替代方案的經費補助,這才是負責任的做法。而不是硬要把人民的血汗錢花在不當的地方。 另外,行政院當適當運用這筆預算之部分來做為鼓勵地方政府執行減量的經濟誘因。即若該縣市執行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有相當成效,且能達到所設定之減量目標, 則行政院可依其減量成效予以獎勵金,使其可自由運用在環境保護措施或焚化爐停建違約賠償金。在地方政府普遍欠缺財源的時候,如此的經濟誘因,必定可以收到 速效,可說是政府、人民與環境三贏的策略。 三、要求立法強制垃圾分類、廚餘回收、及設立減量與焚化爐關廠時程。 不論是資源回收、焚化、掩埋或其他處理方式,若垃圾沒有做好分類,都有產生二次公害的可能。因此垃圾分類是減少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污染排放的一個重要手段。 因此應該儘速立法強制民眾、事業體與各執行機關來執行。而分類出來的廚餘,也應強制以堆肥或當飼料來回收處理,除可減少焚化爐污染的排放,也可以增進地 力,從而有助於有機農業的推廣。 目前北基跨區處理的主要障礙,是因為台北市有做垃圾分類(以隨袋徵收方式),而基隆市未執行。因此,在立法強制垃圾分類並規定焚化處理的垃圾之優先順序 (即以最適燃燒且無害的垃圾優先)、並建立有效的焚化廠營運監督機制後,跨區處理的障礙將迎刃而解。而環保署也有很多政策工具可以推動跨區處理,故我們要 求環保署應確實執行,莫以之為焚化爐的興建藉口。 另外,目前我國的資源回收率(13%)嚴重落後環境白皮書所設定的管理目標(90年度為25%,95年度為45%),而環保署竟不思檢討,還仍將今年的資 源回收率管理目標設為13%,這表示其並無意認真推動垃圾減量。因此我們要求應立法設定垃圾減量與焚化爐關廠的時程,以求行政官負起應有的行政責任,也做 為評判其表現良叵的依據。而不是任其花費大量公帑、作秀宣揚一個減量成效不到1%的小政策,以謀取其個人名聲。 我們要求以上立法(或修法)應於年底完成,明年開始實施。 四、禁止讓任何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 目前由於垃圾焚化爐的餘欲量過多,而事業廢棄物費率又沒統一,造成各焚化廠操作廠商為搶食事業廢棄物以求取更多的利潤,不惜低價招攬生意,使得一般事業廢 棄物的處理費率低於一般廢棄物的處理費率的不公現象。再者,事業廢棄物的種類眾多、成分複雜,又沒有強制其分類,若允許其進入垃圾焚化爐,除加重垃圾入廠 管制的負擔,也難免造成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偷渡入廠,而產生更多的污染,嚴重危害民眾的健康。而且事業廢棄物的事業主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一肩扛起事 業廢棄物分類、回收、與處理的責任,而不是全部丟到全體人民納稅興建的焚化爐去燒掉,這無異拿人民的健康來圖利廠商。 因此我們要求,應禁止任何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現有焚化爐過多的餘欲量,在強制垃圾分類後,應以處理外縣市一般廢棄物為優先。 五、建立各個焚化爐營運監督機制。 若入廠的垃圾含有有害成分,那焚化後的灰渣或從煙囪排放的廢氣,所含的有毒物質就會增高,因此若能從源頭管制不讓有害物質入廠,自可減少焚化的污染風險。 然而現有焚化爐的垃圾入廠管制,形同虛設。因此,建立一套可行的、獨立於操作營運者的監督機制,並以適當的誘因鼓勵其嚴格監督,將可將焚化的傷害降至最 低。 六、焚化爐興建工程處縮編,並回歸廢管處。 焚化爐只是廢棄物處理中的一個末端手段,而廢棄物管理則是針對廢棄物的產生、分類與回收處理,規劃完整的政策,是以焚化爐興建工程處不宜高於廢管處的位 階,應該縮編並回歸廢管處的管轄,避免產生政策的矛盾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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