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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底渣污染農地 環保署是罪人


垃圾經焚化後殘留於爐底的物質稱為焚化底渣。台灣共有24座垃圾焚化爐在運作中,焚燒家庭垃圾與事業廢棄物,每年產出近100萬噸底渣。早期底渣多採掩埋處置,但隨著掩埋場飽和,環保署訂定「底渣再利用」政策,作為營建再生粒料使用。

我們對焚化底渣再利用的質疑如下:
  1. 環保署每次都宣稱,焚化爐底渣都經篩分處理,並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作為底渣產品檢測方法,並經嚴格檢驗,符合再利用標準。但以台灣底渣用美、德、日的溶出方法檢測通通不合格。同時一個合格無污染的產品怎會滲出紫色強鹼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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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爐底渣被非法回填台南市安清路魚塭,並滲出強鹼水

  3. 台灣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產品依品質分成三個類型,其中用途最受限制的第三類型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完全相同;而用途較多的第一、二類型底渣再利用產品,重金屬項目的品質標準也是相當接近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早期是完全相同)。同時,戴奧辛容許量竟然可高達100 pg-TEQ/g,2009年大寮發生戴奧辛鴨事件,當時環保署測得該養鴨場土壤戴奧辛值只有88 pg-TEQ/g。
  4. 焚化爐底渣的重金屬總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卻可用來做基地回填?台灣焚化爐底渣不但有臭味,還夾帶碎玻璃、碎陶瓷與鐵釘,同時重金屬含量高,這麼差的品質根本不適合再利用。日本焚化爐底渣有37%底渣再利用,是經1,300℃高溫燒結至玻璃化後,才用來當道路的再生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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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號C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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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環保署廢管處宣稱:焚化爐底渣同時有業者、地方政府與中央環保署的三級把關機制。然而以焚化爐底渣被非法回填於台南安南區魚塭案例來分析,不禁令人懷疑環保署與環保局均有共犯之嫌!台南市一年產生6.9萬噸焚化爐底渣,以每噸1,450元委由屏東映誠再利用公司處理,映誠處理後轉交關係企業偉鈞公司,偉鈞公司將焚化爐底渣載運到台南市安清路的魚塭進行非法掩埋,但映誠公司卻上網申報用於2-7號C段工程的道路底層與基層級配料,不實申報的總噸數大概7萬多噸。所幸經打電話詢問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處回應2-7號C段工程並未使用焚化爐底渣做底層與基層級配料,才知映誠是假申報真廢棄。最可議的是台南市環保局以每年320萬的計畫案,委託浩宇公司進行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監督與稽查,怎麼越監督非法棄置越多?而事發後環保局對映誠公司與浩宇公司有何懲處?有要求映誠公司限期清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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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清路旁魚塭

  8. 環保署廢管處的「行政不作為」,才是土地污染的幫兇!分析環保署歷次修正的垃圾焚化廠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96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公告,新增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的證明文件中,原有「加工再利用機構與最終使用機構各個經手單位的簽章欄位」。99年7月5日第三次修正公告卻將加工再利用機構與最終使用機構各個經手單位的簽章欄位刪除,導致焚化底渣全台各地亂竄。101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公告,提出留存最終使用機構紀錄,即可視為最終使用機構簽收單,各縣市要向本署申請補助款時須檢附最終使用機構簽收單。但在102年經映誠陳情推說窒礙難行,而放寬採認,只要勾選上傳足以顯示工程及底渣用量工地施工前、中、後照片,即可當證明,這就是現在台灣焚化爐底渣再利用廠商以「偷天換日」手法到處非法棄置的主因。映誠謊報底渣用於道路底層與基層級配料,實際上埋於安清路的二塊魚塭,不但污染農漁用地,並詐領環保署與環保局共計1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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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放水,讓業者自由勾選佐證資料

我們訴求:
  1. 環保署應修改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的證明文件,一定要具有「加工再利用機構與最終使用機構各個經手單位的簽章」才可撥錢,否則環保署廢管處當然有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2. 環保局委外的監督與稽查必須建構標準作業程序,需訪問「工地主任」與實際拍攝到應用工程的實務照片,而非在遠方拍拍道路照片,就結案了事,否則會讓人懷疑是共犯結構?
  3. 安清路兩塊魚塭應趕快清除乾淨,而且環保署應吊銷映誠公司的執照,環保署也應公布撤照標準,以昭公信。
  4. 更核心的問題是環保署焚化爐底渣品質太差,根本無去化的市場,環保署有責任提高焚化爐底渣的品質,否則應回到掩埋場較為安全。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