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儘速制訂台灣ROHS法規
七月一日起,歐盟就要開始強制執行RoHS指令了。RoHS指令的全稱為「限用特定危害物質於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EU 2002/95/EC),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發布通過。歐盟指令不是直接針對人民或廠商的法律規範,而是對於歐盟會員國的要求。指令若要在會員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仍須仰賴各會員國訂定相對應之法律,因此,RoHS指令明文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於2004年8月13日前,轉換為正式的國家法律,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依據RoHS指令的要求,在歐盟國家境內,投入市場的電機電子產品,將限制使用六種危害物質,其中包括四種重金屬(鉛、鎘、六價鉻、汞),以及兩種溴化阻燃劑(多溴聯苯(PBBs)與多溴聯苯醚( PBDEs))。簡單的說,RoHS指令對電機電子產品提出「產品無毒化」的基本要求,而RoHS指令更是國際環保潮流在推動「產品無毒化」一個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