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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回收率的故事二部曲——眼不見為淨


垃圾焚化廠收受的一般事業 遠高於事廢焚化處理申報量?

2015年初,高雄市因為外縣市政府長期積欠垃圾焚化處理費不還,加上為了反映成本,把外縣市垃圾焚化處理費用調漲到每公噸2,307元,外縣市事業廢棄物處理費則調漲到每公噸2,200元,造成事業廢棄物往中部回流,至此引發了假性垃圾危機,垃圾大戰新聞頻傳。(參見:〈積欠1億8千萬處理費 高雄要停燒7縣市垃圾〉,自由時報,2015.08.26。

為釐清我國其實並不缺乏焚化設施,只是缺乏適當調度,我們於當年整理了一些資料。結果我們再度把不同來源資料比對,又意外發現了一個奇怪數字:從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找到的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申報量,每年也不過120-140萬噸左右,而且這個量還包括有害廢棄物及其他送到事業廢棄物焚化廠的焚化量,所以送到垃圾焚化廠的量,應該比這個量還要少;但垃圾焚化廠營運紀錄卻說,他們收到了220萬噸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以下簡稱「一般事廢」)。(參見:〈中部垃圾危機大解密——兼論環保署應有作為〉,看守台灣,2015.10.18。

項目 2013年 2014年
委託二十四座大型垃圾焚化廠之事業廢棄物焚化量(噸) 2,256,895 2,228,258
所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委託或共同處理量(噸) 2,240,802 2,173,546
「可能」可燃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委託或共同處理量(噸) 1,565,555 1,428,234
事業廢棄物(含有害)焚化處理申報量(噸) 1,383,336 1,21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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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環保署並非要求所有事業廢棄物產源都要申報,因此這樣的差距是可能的;但我們還是很好奇這樣的差距,隱含了什麼真相?所以我們又委請立委質詢,看這些垃圾焚化廠,到底收了什麼種類的一般事廢;結果環保署可明確掌握其種類與數量的,2015年僅有70萬噸左右,且其中有32萬噸是員工生活垃圾,而這部份在2016年底修正的廢清法中,已經被改認定為生活垃圾(目前法律用語為「一般廢棄物」)。

一般事業中有生活垃圾?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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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餘150萬噸,都是不用申報的一般事廢。那到底這些不用申報的一般事廢,來源為何?答案令人吃驚,包括清除業者送進焚化廠並被當成事廢的公寓大廈垃圾,還有公司行號與市場的垃圾、部份事業的員工廢棄物以及小工廠所產生的廢棄物。

所以這150萬噸一般事廢,大部份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無異(不過還是不知其比例),而像是公寓大廈垃圾與事業員工廢棄物,本身就是生活垃圾。因此這220萬噸送到垃圾焚化廠焚化的事業廢棄物中,應改列為生活垃圾的量,有32~182萬噸之多。如此垃圾回收率的分母,又會增加,2016年垃圾回收率數字,則會進一步從50%跌到47~41%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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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們向某環保局人員求證,在過去,這些由民間清除業者送進焚化廠的廢棄物,常常因收取多種不同來源之故,會夾雜生活垃圾與事業廢棄物,因此在過磅紀錄時,他們一律把它們當成一般事廢;即使他們手中有民間清除業當初申請進場焚化時所提供的資料,其中包括與產源事業單位及公寓大廈等非事業單位所簽的合約書,上頭有這些來源的平均廢棄物產生量,但畢竟每個來源的廢棄物產生量都會有所變動,清除業者去載運時也沒有磅秤,因此他們也只是把這些合約書中的廢棄物產生量資料,拿來當作評估焚化廠收受的一般事廢中生活垃圾所佔有比例,而且不會把它們分出來計入垃圾清運量中。雖然環保署總隊指出,不是每個垃圾焚化廠的作法都如上述所說;但縣市政府如果如此做,將可極大化其垃圾回收率,同時如果他們的事廢焚化處理費率訂得較生活垃圾為高,也可收取較多費用,對他們來說是極大誘因。

比如說在台北,只要每日廢棄物產生量高於30公斤的商家、公司行號或者是公寓大廈,環保局就要求他們找民間清除業者收垃圾,而且送進焚化廠時,一律當成事業廢棄物。

首部曲〈〈—— ——〉〉三部曲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祕書長。
  • 發表日期: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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