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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還在鼓勵違反循環經濟的焚化設施?

於2000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了BOO/BOT等多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目的是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此法提供多種鼓勵機制,包括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還有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用人民納稅錢提供這麼多好處給民間機構,此法所涵蓋的公共建設應該要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但翻開依照該法第三條所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發現在「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類別下,適用該法獎勵的環保設施所需符合條件竟包括:「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也因此,在沒有認定原則規範政府機關決策下,動輒數十億元的焚化爐,竟可適用促參法的各種獎勵優惠,且近年來已有地方政府開始採用促參法來推動焚化爐興設,比如桃園、新竹縣。

但焚化爐會破壞資源、排放含戴奧辛與重金屬的PM2.5危害附近居民健康,並污染食物鏈進而威脅生態與人類族群健康,同時會衍生有害飛灰仍需固化或穩定化掩埋,還會衍生一成多的準有害底渣仍需拜託工程單位使用且儘管如此仍去化困難,以致過去十餘年來底渣不法再利用頻傳,有的被填到農田,有的被填到漁塭,有的被填到公園綠地――產生這麼多問題戕害公共利益、無法真正解決垃圾問題的焚化爐,能適用促參法給予獎勵優惠嗎?

況且,行政院於2003年底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明確宣示我國垃圾處理方向,由「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轉向零廢棄;同時宣示不再鼓勵地方興建焚化爐。2016年蔡英文總統就任以來,也宣示要推動與零廢棄政策相輔相成的循環經濟政策,都是著眼於地球資源有限,而反思如何以政策工具或經濟誘因,導引人類有效利用資源,讓物質可以得到最多次的利用,而非予以焚化或掩埋,以扭轉「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這等不永續的物質文明。在這樣的政策方向下,政府機關能用促參法,給予焚化爐獎勵優惠嗎?

另外,為何要設定1億元的投資門檻?難道投資金額越多,就代表該公共建設有重大貢獻嗎?就如同焚化爐與掩埋場,蓋得越大,反而帶來越大傷害。因此公共建設重不重大,應該看其對於公共利益是不是有重大貢獻,而非投入金額。有些公共建設,大財團因為賺不了多少錢而不願意做,但是對公共利益有重大貢獻,想做的人卻拿不出多少錢,而中央與地方政府也不見得有相關預算,這才是該祭用促參法的時候。目前這等投資門檻設定,反而使更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如廚餘快速發酵設施,或其他有助於廢棄物源頭減量的作法,如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租賃以及無包裝商店,都得不到促參法的獎勵補助。

再者,財政部在2017年9月26日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中,也以促參法各項優惠措施會「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希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在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方向下,焚化與掩埋等末端處理方式已非現在更非未來施政重點,也不具施政優先性,且焚化爐已夠多,反而是源頭減量措施與分類回收設施才是這社會真正迫切需求,因此依照前述原則,焚化與掩埋設施本來就該排除在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外。

故在此籲請財政部,儘速會商環保署與內政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中的「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部份,把違反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方向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諸如焚化爐與掩埋場,明確排除在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外,並廢除投資總額門檻,明定須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方向之廢棄物源頭減量、分類回收、處理或再利用設施或措施,方適用此法,以避免國庫流失在有違公共利益的建設中。

――〉〉關於焚化爐:要求回運12倍底渣 不利環保